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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在我国古代社会就有了,但婚姻判例作为一个较典型的可以反映当时社会婚姻习俗的名词我个人感觉还是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判例从中国古代发展演变到陕甘宁边区,已经具有了它本身应该有的一些作用与价值。而在边区高院所制定的那些具有民主和平等性原则的法律制度中,经常会涉及“判例”这个词。“判例”在边区的法条里是指处理比较恰当的典型案例。婚姻判例,顾名思义,就是指当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婚姻判例。本文研究的对象就是婚姻判例,这些判例包括订婚、结婚、离婚等方面,这其中反映出父母强迫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等旧婚姻习俗与现代婚姻法律原则和规则冲突融合,尤其是像“刘巧儿案”这种具有代表性的判例,着重探讨了边区婚姻判例的主要特点。通过研究边区婚姻判例可以探索司法活动在协调传统婚姻习俗与新婚姻法规则之间的冲突中的作用,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组织的组成部分在婚姻法进步和改进男女双方不平等关系中的作用。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既注重总结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的技术和方法,又探索了陕甘宁边区婚姻判例中所蕴含的人民司法的作用和价值。从陕甘宁边区婚姻判例中总结出了该时期人民司法机关在处理边区的婚姻习俗与新婚姻法规范之间冲突的司法方法和技术。此外,这背后所蕴含的实质是人民司法所形成的判例既注重符合人民大众的婚姻习俗,要求审判结果的人民可接受性;同时,又提升了婚姻文化中新精神,司法审判又要符合新的婚姻法原则和精神。所以对该时期的婚姻判例进行研究,透视出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的特点。通过对边区婚姻判例的研读,我们可以从中总结该时期人民司法的经验,以便于我们今天借鉴学习。民事司法审判既要依法审判,同时又要注重社会风俗习惯,尤其是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简单的以国家制定法来代替风俗习惯,毕竟社会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历史中所形成的,人民自觉遵守的规范,是人们生活中所遵守的活生生的法。在如何协调社会风俗习惯与国家制定法规范之间的冲突,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机关的婚姻判例已经在此方面为我们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值得我们总结和学习。本文在写作过程中用了比较分析法,通过边区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比较,了解到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而得出协调的方法和技术;本文还采用了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收集到的文献进行整理、分析,为论文写作提供较准确的支撑,从而使边区的婚姻制度得到全面的诠释;归纳总结法。从边区婚姻制度的各个角度中总结和归纳出婚姻自由原则及其深刻的内容。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研究边区婚姻判例在边区历史中的作用及地位,为了让他更好地为我们今天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