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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是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事故,这类事故发生会带来巨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要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生产安全体系的缺陷就需要相关的行政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于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严重,对这一类事故的行政调查就必须引起重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方面,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以《生产安全法》为基础,以及国务院发布的与其配套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规定安全事故行政调查中的问题。但是,从公众的反应以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没有得到明显遏制来看,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调查仍然存在问题。具体来说,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的组织机构上,调查小组的组成人员、人员分工、责任承担方面仍然需要完善;另一方面,从行政调查的制度上,我国的安全事故行政调查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包括缺乏对回避权、听证权、知情权等方面的规定,只注重了对相对人责任的追究而忽略了对其基本权利的保护等。本文所研究的重点就是从组织机构以及从调查制度上对我国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对我国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调查问题进行研究,在界定生产安全事故、整理行政调查的概念、分析行政调查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基础上,从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现状出发,梳理我国目前的制度运行,并进一步分析现有的体制存在的一些不足。先对美国、英国两个国家的调查模式进行说明和研究,再针对我国的国情,从生产安全事故小组以及从行政调查制度规范两个方面,对我国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介绍本文研究的动机、目的、以及国内外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行政调查的理论分析。该部分分析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分类、分级;行政调查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行政调查所应当符合的行政正当程序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调查现状以及问题的分析。从静态的现状以及从动态的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度中的问题,列举了笔者认为存在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为后面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进行铺垫。第四部分是对美国、英国两个域外国家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调查体系的说明和比较,通过对这两个国家的行政调查的分析和比较,找出其成功的经验,总结其特点,结合我国的国情,运用到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调查中。第五部分是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部分,是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建议部分,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分两个角度,一个是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的组织机构方面,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分工、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完善。另一个是从行政调查制度方面,主要是从回避、抗辩、听证、信息公开、权利救济、当事人责任减免等程序方面对调查制度进行建议,以期望能在实际中解决问题,让行政调查在解决生产安全事故问题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