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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日渐凸显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其治理需要国家间的合作,目前已有的国性际治理包括国际层面治理和地区层面治理。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确立起来的,具有了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规定。地区性气候变化治理的开展程度不一,其中最为积极的是欧盟。 欧盟作为一个特殊的国际行为体,其治理理念和系统结构都有其特殊性。欧盟多层治理是欧盟制度设计的理念,又是欧盟系统在实际运作中表现出的特点。从系统视角将欧盟系统划分为要素之间的相互设置(结构)、它们之间的互动模式(程序)和互动的效果(决策内容),表现在具体的气候变化政策领域就是欧盟参与气候变化政策决策的机构、政策决策模式和最终形成的政策内容。 本文在系统框架下,以欧盟气候变化政策为研究内容,以政策制定的主体、过程和政策内容为研究范围。通过对政策的系统依托、政策内容的梳理,以及与全球的气候治理模式相比较,认识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在系统结构、过程和内容上的特点和优势。 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决策过程是一种多层治理的模式,是形成欧盟层面政策内容的基础;其政策内容组成了气候治理中取得实质性政策进展的系统化气候治理政策系统,是欧盟环境领域政策异军突起的一个分支,也是全球气候治理中唯一的跨国治理政策体系。 在欧盟参与气候变化决策的机构中,最主要的是包括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决策过程初始阶段是提案,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次国家层次行为主体通过咨询等方式对提案的制定施加影响;决策中多采用共同决策的模式,即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掌握决策权。欧盟气候变化政策产品是初具规模的政策体系,包括气候变化政策的框架和战略、具体领域的减排政策以及有效的政策执行机制,是气候治理中首创的和唯一的地区性气候政策体系。 从系统角度,即以结构、程序和政策措施为框架,比较欧盟气候变化政策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直观地比较出欧盟系统内气候变化机制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这些不同点的超越性。 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认识集中于政策效果和政策理论意义上。作为一个新的政策领域,其实践对欧盟治理和全球气候治理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政策在实践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研究,可以得出欧盟系统的多层治理特性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气候变化的治理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合作,因而多层治理能够有助于气候变化的治理;气候变化政策的达成,需要有多层性协商合作并具有一定效力的制度,欧盟系统的制度设置也恰能满足这一条件;气候治理的理念也与欧盟的治理理念相契合,而欧盟治理理念能够通过其系统结构设置得到贯彻和落实。 通过欧盟气候变化政策领域可以看到,欧盟系统在结构设置和实际操作中,体现出典型的多层治理特性,多层治理也是指导欧盟机构设置和发展方向的理念,二者越来越呈现相辅相成的关系。欧盟气候变化政策进一步验证了欧盟多层治理的有效性及其系统基础,也能反映出欧盟系统中对特定政策的制定尚存在部门冲突、政策效力不足以及民主赤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