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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严重环保违规事件,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地区所有新建项目的审批,直至该企业或该地区完成整改。2007年1月10日在国家环保总局第三次“环评风暴”中,河北唐山、山西吕梁、贵州六盘水、山东省莱芜4个行政区域和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四大电力集团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建设项目,都被国家环保总局停止审批,这是“区域限批”在实践中第一次被运用。区域限批制度对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用行政手段平衡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使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效统一。区域限批,通过实施区域限批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施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该制度是环保部门能动用的最大限度的行政手段,有望改善目前“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区域限批,存在着立法的不足,实现依法治国需要建设好这一关键性的环境法制制度。它是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环境效益的有效手段。本文对现行的区域限批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及制度体系有关资料进行初步的收集整理,分析区域限批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相互之间的关系,探讨了区域限批立法方面的缺陷和实施机制方面的不足,试图提出进一步构建区域限批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能对我国法制建设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