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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曾被称为是上帝给与人类最好的恩惠。它事关被追诉人的切身利益,与国家的法制建设密切相关,是人权保护和彰显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律师职业的起点和展现律师综合素质的重要舞台。当前,为更好的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实现追求真实和程序公正的目标而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辩护权,是目前各国通行的做法。联合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文件来保证辩护律师权利,形成了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国际标准,虽然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也为许多国家认同和遵循。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在1997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这曾被认为是中国人权保障的标志性事件,但始料未及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侵犯人权的事件不断涌现,辩护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辩护律师的权利不但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相反对仅有的辩护权利还予以种种限制,甚至有机关对辩护律师进行职业报复,致使辩护律师的工作遭遇重重阻力,难以有效开展,不少律师因正当的执业行为而身陷囹圄,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甚至出现了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的现象。在充分认识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是对联合国和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简单考察,探求国外及国际上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通行的保护范围,可以看到,其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不但规定非常全面,而且还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其予以保护。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辩护律师的发展历史,指明在古代中国不可能出现刑事辩护律师,然后是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的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列明根据现行法律律师所享有的权利,结合实践,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阅卷难、会见难、辩护意见采纳率低、侦查阶段身份不明确等问题。第三部分从法律、理念、公民的认识等几个方面阐释辩护律师尴尬局面形成的原因。最后一部分论述为什么要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予以完善和保护,以及从法律和实际的操作层面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通过自己的论述说明我国辩护律师的现状,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争取宽松的执业环境起一点作用,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增砖添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