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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加深,国际社会逐渐凸显出不平等因素,以使弱者权益保护这一理念在国际私法中越来越多的为各国所接受,并且在很多国家的立法当中也有所体现。目前,学术界已经开始着手探讨研究弱者保护问题,并在很多国家的私法实践中也有所贯彻这一理念。在我国,虽然已有部分学者开始研究探讨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权益保护这一问题,但是从资料的搜集来看,中国与国外的国际私法在弱者权益保护层面的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考察对弱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理论依据,探析国外的先进的立法理念,再结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法在保护弱者权益层面的的规定进行总结,并提出中国的国际私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继续完善的建议。为了更好的阐述这一命题,本作者通过三个部分来论证,首先第一部分是对这一问题的概述部分,这一部分着重于论述弱者的内涵及保护弱者权益的理论基础问题。先从社会学上的弱者概念和法学上的弱者概念出发,接着又阐释国际私学法中的弱者概念,从保护弱者权益的理论开始论述强调有必要保护弱者。第二部分是弱者保护的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体现,先从国际公约、区域立法和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开始,然后再从基本原则和制度层面展开论述,最后又从冲突规范涉及的婚姻家庭、合同及侵权几个领域展开阐述。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的是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强调了立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像对“弱者”这一概念的界定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对弱者的保护范围也不满足于只有常见的合同、侵权和婚姻家庭这三个领域。接着作者又对国际私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通过将保护弱者权益纳入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中、适当扩大弱者的范围、用“结果选择”方法来替代“规则选择”方法等方式,提出了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与外国的先进立法做比较,分析我国的国际私法在弱者保护层面上的优劣,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立法进行了借鉴和参考,既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先进性予以肯定,也是为其完善国际私法的立法提出了忠实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