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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中存在两个层面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传统的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因由税收递延待遇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前者可以通过免税法、抵免法等传统方式进行救济,但是后者却无法经由这些途径消解。 本文将通过探究跨国并购中税收递延待遇的制度原理,比对各国国内法关于跨国并购中税收递延待遇的适用条件差异,从而寻思跨国并购中税收递延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的直接原因——征税时间的不匹配,及其深层根源——实际纳税义务条款的严格遵循。然后以直接原因与深层根源为突破口,探索化解税收递延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六种救济路径:同期递延法、多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放弃征税权安排法、纳税人放弃递延待遇法、假定抵免法、预留抵免额度法、以及抵免期间调整法。并且根据既有的国内法、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区域税收安排实践来评析每一种路径化解重复征税困境的制度原理及其利弊所在。 基于以上制度原理探索与救济路径评价,笔者扬弃地吸收与借鉴各方的实践经验,权衡各种救济路径的优劣之处,通过六种方法的择取、组合和完善,提出中国应对跨国并购中税收递延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未来国内立法方向,以及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与多边税收协商的内容建议,以期构建出相对合理的化解税收递延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困境的救济体系。并在文章的最后阐明囿于各国利益动机和既有国际税法环境之限制而尚待各界继续探讨的各类问题:同期递延法的不确定性、单向性,假定抵免法的计算方式与制度意旨不匹配,预留抵免额度法的可行性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