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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冲突问题不仅会造成辩护方内部矛盾而影响辩护效果,还会引起法庭审理的混乱。因此有必要构建辩护冲突的解决机制。首先,必须分层次地认识辩护冲突,才能了解辩护冲突的实质。这对于摈弃“独立辩护论”这种解决辩护冲突的方法至关重要。其次,辩护冲突产生的原因具有多元性。利益主体的二元性是共同原因,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个别情况是特殊原因。这意味着辩护冲突的解决方法绝不是单一的。再次,通过分析和对比美、德两国应对辩护冲突方法,可知我国审判模式的杂糅性使德国的“独立机关”理论并不适用于我国。最后,通过梳理我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得出辩护律师只是在其真实义务范围内才独立于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利益和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两大要素,构建审前沟通协商机制和包括休庭协商机制、类型化决策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在内的辩护冲突联动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