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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最具典型代表人物之一,其“事实怀疑论”是比较激进的理论。弗兰克的法律思想一直走的是实用主义路线,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对在美国占据已久的形式主义法学进行彻底的批判,以一种积极进取的态度和改革的精神,从社会现实困境出发,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他采用心理学的方法,将基本的法律神话的谎言彻底揭穿,痛批法律的基本特性之确定性,将影响法律不确定的诸多核心因素进行分析,特别是初审法官的主观性及格式塔因素。他认为,法官在做判决前跟普通人对事物的判断是一样的,都要受到个人喜欢、性格、偏见等因素的影响,这些不确定的因素最终导致司法判决乃至整个法律都是不确定的。这种激进的态度也使弗兰克对传统的二十三点法律公理提出质疑,进而他也提出了改革美国传统司法制度及法学教育的十三点方案。特别是弗兰克提出的“诊所式”教学模式对之后美国的法学教育以及今天中国的法学教育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也同时在司法层面给予中国法学实践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