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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稳固推进,中国与沿线各国家间的经贸交流向着深入、广泛、密切的方向发展,国际民商事纠纷日趋增多。诉讼程序往往是解决纠纷最为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因而必然会涉及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然而,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区域内尚无有关的多边国际条约,沿线几个大国缔结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存在着数量少而且范围小的问题,加之多数沿线国家关于互惠的规定仍停留在狭隘的事实互惠层面,沿线区域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合作现状不如人意。因此,本文以构建“一带一路”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为主旨,试图运用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的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国际经验,对如何构建“一带一路”倡议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解决现实问题贡献自己的力量。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必要性主要凸显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带一路”建设与发展的客观需要,贸易与投资的日益频仍,政治、文化各个方面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导致国际民商事纠纷也日趋增加;另一方面是目前“一带一路”倡议下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尚不完善,国际公约机制、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机制、互惠机制都有缺陷,存在合作的真空地带。“一带一路”倡议已达成各项合作安排作为基础、区域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的成功范例、以国际软法的制订为相关条约的缔结奠定基础为其提供了可行性支撑。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所面临的几方面的挑战。首先是沿线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法律上现实存在的差别,主要表现为政治安全风险问题突出、经济发展程度差距悬殊、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次是“一带一路”倡议合作机制自身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机制在组织结构上的松散性问题,即其仅是一系列倡议、项目的综合,并非一个严格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或者国际条约,没有实体机构和固定机制或治理框架作为支撑。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欧盟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的实践并总结了可借鉴的经验。欧盟布鲁塞尔判决体系的发展历程是从《布鲁塞尔公约》到《布鲁塞尔第一条例(重订版)》等一系列条约的一脉相承。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也进行了种种尝试,如1971年《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1999年《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以及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其中只有《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取得了成功。结合“一带一路”倡议自身的特色,从欧盟与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的实践中总结出三点可借鉴的经验:第一,坚实的政治经济合作基础必不可少;第二,公约谈判要保持适当的灵活性,求同存异,暂时搁置分歧;第三,重视专门组织机构的建设。 第四部分在总结前述问题以及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就构建“一带一路”倡议下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提出建议。在总体思路上,提出构建“一带一路”倡议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机制应当坚持开放合作、坚持和谐包容、坚持互利共赢的理念,通过灵活的制度安排,以分阶段、分步骤谈判、协商的方式循序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在具体建议方面,提出推广《南宁声明》推定互惠的经验,适时制定“一带一路”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公约,设立“一带一路”法律协商会议以协调相关事宜三点建议。 第五部分主要内容是对中国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的展望。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与主推者,如何参与构建“一带一路”倡议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制度值得关注。本文认为,中国应当把握住这个契机,不失时机地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的开展,通过对相关议题的设定和规则制定,以提供和制定更多合理有效的国际法规范;同时也应当完善国内相关法律,为“一带一路”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更重要的是这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国际信誉和国际竞争力,有益于增强中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