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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员额制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员额比例确定化、遴选程序严格化、入额检察官办案一线化、检察官退出机制规范化等特征。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之前,我国的检察官职业体制存在些许问题,如检察官人数众多但是专业化程度不足、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比例失衡、检察官职业准入机制欠缺、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检察官管理的行政化色彩较浓等。检察官员额制是对检察机关原有的工作人员重新进行分类管理,克服检察工作运行中的行政化倾向,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员额比例的确定和员额检察官的选任,各个试点地区按照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展开了符合各地区特点的员额制改革。在员额比例确定方面,经过三批试点城市的实践,为今后逐步递补员额奠定了良好基础。在遴选制度的实行方面,试点地区重点突出遴选人员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采取考试、考核、考察相结合等方式,设计了一套公开合理的遴选制度。同时改革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员额比例不合理、遴选制度不完善、分类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等。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员额制应当建构一套合理的体制,首先,确保检察官员额比例的确定和配置合理,做到科学配置检察官员额数量,员额比例要向基层、办案一线倾斜,员额数量要保有余量。其次,完善员额检察官遴选制度,设置严格的检察官遴选标准、构建规范的检察官遴选程序、完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最后,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在检察官的管理方面要建立入额检察官的任职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在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方面要扩大检察辅助人员队伍,提高队伍稳定性;在检察行政人员管理方面应参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除了对检察官员额制自身的完善以外,还要完善检察官员额制的良性运行配套措施,以促进检察官员额制的发展。首先应落实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度,具体做到明确检察官职责权限,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健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实行以“大部制”为核心的内设机构改革,成立专门的办案组织,明确员额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之间的关系;构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察官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约。其次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检察官的职业身份保障、职业经济保障和职业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