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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救济,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产物,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也已成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现代税法的重要问题。文章从我国纳税人权利救济的内容和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参考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尝试对我国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研究。文章具体作了以下研究: 第一部分,纳税人权利救济的基础理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正是基于这种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使得纳税人获得权利人的身份。纳税人有了权利,也必有与权利相适应的救济手段。救济不仅是当实体权利发生纠葛时为其提供解决纠纷或冲突的途径,而且,由于存在实体权利的可诉性而使得实体权利的合法实现或使实体义务的普遍的履行成为可能。文章还提出税收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以此出发,可以对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的关系以正确定位,能更好地规范权力,保护权利。文章还从税收法治和人权的角度对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认为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是人权保障和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国外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文章从介绍美国、澳大利亚和国际组织的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入手,提炼出其有价值的特点,如设立专门保护纳税人权利之机构,法律明文保护纳税人权利,成熟的税务代理制度和完善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借鉴意见,认为我国应该从立法上明确纳税人权利;要从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税收立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完善,确保纳税人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应推进税务代理制度的发展,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维权作用;促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形成正确的税收权利义务观;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还可参考国外设立税务法院的作法,考虑在我国建立专业化的税务诉讼救济机关。 第三部分,我国的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现状。文章分析了我国纳税人权利救济的现状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虽然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的法律规定有了长足进步,但当前问题是如何使这些“纸上的权利”落到实处,如何让权利救济的渠道更畅通。文章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立法不完善、征纳双方权利救济意识淡漠、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却是我们当前急需改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