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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ADR,因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又称为法院附设ADR,是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迅速解决纠纷的一种新的方法和手段。司法ADR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以及缓解诉讼迟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目前理论上对于司法ADR的研究只是刚刚起步,相应地立法上也没有构建起成熟完善的司法ADR制度,因此,加强对司法ADR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这篇论文以司法ADR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通过在对世界范围内两大法系司法ADR制度运作状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归纳出司法ADR性质、特征、功能等一系列基本共性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司法ADR构建做出评论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想法,以期对我国的司法ADR构建起到些许作用。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大约五万字。第一部分,对两大法系的司法ADR的发展现状进行简单介绍和分析。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中美国和英国的司法ADR现状,尤其是美国的司法ADR制度,具体包括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法院附设调解一仲裁、早期中立评价、中立专家事实发现、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以及诉讼和解等,以其特有的形式多样,体系完整而显得尤为引人注目。然后,笔者针对大陆法系的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ADR现状进行研究,因为在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上,我国和这些国家、地区更有相似相近性。通过比较了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司法ADR制度后发现,虽然司法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却可以发现很多内在的属性存在共性,即有着相雷同的理论作为基础。第二部分,紧接着第一部分的发现,继续研究,以共性为线索,考察并总结归纳司法ADR的理论基础。司法ADR的理论基础包括司法ADR的含义、性质、特征、司法ADR的价值以及司法ADR的功能。同时在此部分最后对于司法ADR的合理性问题做出分析,并概括出目前司法ADR所遇到的批判和怀疑。这也充分说明任何制度都是优劣共存的,需要着重从制度化、规范化方面逐步加强司法ADR建设才能扬长避短,合理利用。第三部分,将着眼点落到我国。因为通过一系列的比较研究以及对司法ADR的理论基础的概括归纳,发现目前我国在司法ADR领域存在严重不足,法院调解制度以及诉讼和解制度都不能满足目前人们对于司法的需要,处处显得捉襟见肘。在此部分中,首先研究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与缺陷,然后就我国诉讼和解制度的现状与缺陷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比较了两大法系的具体制度和相关理论基础,又找出了我国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制度的不足和缺陷,那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司法ADR制度。此部分中笔者首先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经过分析论证,认为我国目前具备了构建司法ADR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其中构建我国司法ADR的必要性在于:(1)构建司法ADR是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分流日益增多的民事案件的需要;(2)构建司法ADR是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降低当事人成本的需要;(3)实现调审分离的法院调解制度(司法ADR的主要形式)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司法ADR的可行性在于:(1)司法ADR在我国有一定的理论准备;(2)我国具有从事司法ADR的丰富的人力资源;(3)司法ADR在我国有深厚的思想基础;(4)我国具有构建司法ADR的制度基础。随后,提出了自己对于构建我国司法ADR制度的具体构想,包括我国司法ADR的类型选择,调解、仲裁人员的选任,调解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以及调解的程序。最后最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生,程序本位的观念一直让我在提出具体立法意见的时候,特别注重程序的重要性以及程序保障的必要性,因为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就不是权利。在程序保障的研究中,笔者提出了几点要求和建议,具体包括(1)尊重当事人合意;(2)司法ADR解决纠纷的期限;(3)赋予当事人解决方式选择权;(4)法院附设ADR的运作应当贯彻调者不审,审者不调的原则;(5)法院附设ADR解决纠纷的证据规则;(6)要重视律师在法院附设ADR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