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的反垄断行政诉讼制度为起点,通过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成员国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开展比较研究,探讨与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相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除去引言和结论全文共6章,各章的内容和研究任务如下:第1章“反垄断行政执法及其监督”为全文进行铺垫,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两种主要模式,以及我国反垄断多元行政执法模式的确立。随后,基于反垄断行政执法专业性强、自由裁量权大等特点,分析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以及社会舆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在规范反垄断执法活动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提出只有司法审查在反垄断领域的发展才能提供及时、专业和有效的外部监督。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建立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相适应的司法审查机制是大势所趋,有助于反垄断执法水平的提升,促进透明度原则的落实,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2章“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程序”主要探讨反垄断司法审查运作的若干程序性问题。本章首先厘清了反垄断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反行政垄断诉讼之间的关系。随后,结合OECD成员国的实践,在探索反垄断司法机构设置以及确定管辖权的基础上,从起诉期限、复议前置、提起上诉等方面对涉及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和运行进行了探讨。本章最后一节讨论了司法审查决定的作出及其对行政执法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第3章“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强度”主要回答了司法机关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干预,对行政权力应给予何种程度之尊重的问题。本章首先归纳了合理把握司法审查强度的主要方面,并特别提出了违法类案件(infringement cases)和并购类案件(merger cases)的划分方法。本章第2及第3节从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确定、对复杂经济分析和经营者承诺的审查等多个方面讨论了司法机关控制事实及法律问题审查强度的一般方法,以及适用于反垄断司法审查的特殊控制方法。本章以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为线索,指出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逐步降低司法介入的频率和强度,使司法审查达到备而不用的状态是终极目标。第4章“基于协同和滥用行为执法的司法审查”是对违法类案件中的执法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阐述,主要结合欧盟法院对欧盟委员会开展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而实施司法审查的经验,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层面,介绍并分析法院对执法活动获取证据的评估、对关键执法程序的审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等审查要点,总结了对滥用行为执法进行审查的特殊实体法标准。本章最后对三起域外反垄断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回顾。第5章“与并购控制相关的司法审查”是对并购(经营者集中)案件执法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具体阐述,主要结合欧盟法院对欧盟委员会实施并购控制活动开展司法审查的经验,讨论并购控制司法审查的强度和重要程序。本章还将关注并购控制审查领域的一些特殊问题,包括对复杂经济分析的审查、对并购类案件中违法行为的制裁以及有权要求司法审查的第三方主体等。第6章“完善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立足于我国的法律实践,借鉴国际经验,探讨完善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对策建议。本章分析了推动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有利因素,并以我国证券执法司法审查的进步为参照,对我国反垄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随后,本章从司法审查程序的启动、程序性控制、实施审查的事实和法律基础等方面归纳了完善我国反垄断司法审查的主要问题;从提升执法透明度、合理把握审查强度、完善对协同及滥用行为执法的审查以及逐步建立对经营者集中控制审查等多个方面总结了反垄断司法审查的改革重点。本章最后从优化顶层设计、提升司法审查的专业性以及合理运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三个方面提出有效实施反垄断司法审查的保障。本文认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存在多方面失衡,呈现出“跛行”的态势,已不能适应反垄断行政执法全面提速的需要。本文提出,在我国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本着既不保守、也不冒进的原则,加快建立并完善反垄断行政执法司法审查制度正当其时:在立法层面,利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契机,解决两部法律之间的适用竞合问题,使《反垄断法》成为开展竞争执法以及相关司法审查的核心依据,赋予基层行政机构反垄断执法权;同时重新审视经营者集中控制审查的复议前置,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垄断的执法权,从而将执法机关的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适当约束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使用,防止变相削弱司法机关的监督。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宜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以期实现案件管辖方面的适度集中和审查重心上移;针对反垄断行政调查的特点细化证据规则,建立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动态举证责任和弹性证明标准;适当降低司法审查启动的门槛;明确变更执法决定判决的适用条件;从介入经济分析、对规范性文件开展附带审查等方面灵活地贯彻全面审查全责;关注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和专家证人的使用规则;妥善处理司法审查与私人直接诉讼的协调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