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是法治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赋予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基本权,也是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对质询问权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并进行对抗性询问,目的在于防止国家追诉机关滥用权力,使用法庭外单方获取的书面证言对刑事被告人任意追诉,以保证审判公正。根据宪政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理论和实践,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质权和询问权两部分。在中国刑事诉讼中,侦查中秘密取得的证人证言可以直接作为定罪依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法庭审判的常态,这种作法破坏了审判的公正,成为冤假错案滋生的重要原因,与宪法性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和现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严重背离。在人权保障入宪和刑事诉讼改革的背景下,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完善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政基础的要求不利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确立,对于推动中国目前形式化的刑事审判向实质性的公正审判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对质询问权作为刑事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宪法权利,来源于现代英美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适价值的超越法系和诉讼构造的基本人权,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对质询问权是强化刑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保障,也是抑制公权力侵权的手段。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理论基础源于宪政理论中的权力制衡理论、维护人的尊严的诉讼主体性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无罪推定原则、现代辩护制度和强制取证程序是对质询问权得以实现的主要制度保障。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具有保障基本人权、保证审判公正、实现控辩平衡和促进发现真实的多元价值,发现真实是对质询问权的次级价值,不宜过分夸大发现真实的工具性价值。美国宪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对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并且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产生了积极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理论和内涵的详细阐释为确立对质询问权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程序基本权的保障严重不足,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未能确立,严重损害了审判的公正性。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出于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基本人权的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在中国的确立不仅有其内在的必要性,而且已经具有可行性。对质询问权应当作为刑事被告人程序基本权的一个重要部分加以确立,否则不能达到实现宪法性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的确立将有利于推动中国宪法性刑事诉讼发展的进程。笔者最后为确立中国的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构建中国的对质询问权制度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构建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制度本体;二是建立和完善与刑事被告人对质询问权相关的保障制度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