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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其法律内在道德性理论在西方学界极具影响。始于1957年的“哈富论战”,经过数次理论交锋,诞生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这场论战围绕“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展开,全书充满论辩色彩,富勒批判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论”的同时,提出了“法律与道德必然联系论”。该书集中体现了富勒内在道德思想,本文围绕“法律内在道德”概念展开研究,进而对富勒相关思想进行剖析。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思想与他所处的时代有着不可忽略的联系。法律实证主义因德国法西斯的统治实践而跌落谷底,自然法学才有得以复兴的可能。怀疑论的盛行,颠覆了传统的研究进路,程序问题开始得到重视。首先,本文拟对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思想缘起的背景进行阐述,用以说明“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且通过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与道德分离论”的批判,论证了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正当性。其次,对富勒内在道德理论内容的分析阐述,深入理解内在道德的内涵。然后,在全面深入的探讨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理论同时,肯定了内在道德的独特性质,以期能在充分理解和吸收富勒思想的前提下,转化成一种实用理念。最后,笔者对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理论的价值进行审视,从学理上讲,富勒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的桎梏,将实体转入程序,重视确定性和互动性的结合。从实践上来说,法律内在道德理论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极具启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