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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财政部发布新政策将“研发费用”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足以看出国家对无形资产及研发支出会计处理的重视程度,但我国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有着不规范的现象,不利于利润表“研发费用”的列报和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的列报。本文通过规范研究法,以制度理论和经济后果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认为我国企业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在计量方面,存在着在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时没有考虑自身行业特点,使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的问题;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计提不及时的问题。其次,在研发支出方面,存在着利用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的界定来操纵利润的问题,对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界定不清的问题,虚增研发投入的问题,“研发支出”没有统一核算模式的问题,以及没有充分记录研发费用归集的问题。最后,在披露方面,存在着对无形资产相关内容披露不详细,并且所披露的无形资产相关内容不具有规范性的问题。针对我国企业对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问题,以会计核算理论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基本思路提出相应改进建议:在计量方面,建议我国企业在无形资产摊销方法选择的问题上,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规范处理与无形资产减值相关的其他方面。在研发支出方面,(1)防止企业利用资本化时点界定操纵利润,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置二级、三级明细科目和定期估计企业研发资本化率;(2)对企业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界定不清的问题,从要求企业明确列举一些特殊的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界定标准,企业参照或有事项可能性大小来细化研究与开发阶段;严格按照文中提到的标准区分易混淆费用,严格处理研发立项资料这四个方面来规范。(3)针对企业没有“研发支出”统一核算模式的问题,设置统一的项目进度表。(4)针对企业虚增研发投入的问题,要求企业按项目分别将当期发生的“研发支出”、“研发费用”及研发活动转入“无形资产”的金额核对相符,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明确披露。(5)针对企业没有充分记录研发费用归集的问题,要求企业按期回访资本化后的项目。在披露方面,依次从细化无形资产披露内容和明确披露内容两方面来改善企业的披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