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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行为是连接婚姻法与侵权法的重要制度。本文以婚内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与法律规制为主线,以中美比较法为鲜明特色,通过比较法、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等研究方法,对婚内侵权行为的体系及其具体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着力构建我国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导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婚内侵权行为的缘起与意义,通过介绍文献、主要观点来分析中美两国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研究现状,介绍本文主要采纳的研究方法,分析本文的研究思路,为全文的具体展开作出铺垫。第二章“婚内侵权行为的基础理论”:由内涵出发可知,婚内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侵害权利的特定性、侵权损害的严重性、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严重性、价值的利益平衡性。就类型化而言,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更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婚内侵权行为成立的法理基础可归纳为历史条件、主体资格要件、权利要件、社会要件四个方面。第三章“美国法上的婚内侵权行为”:美国法普遍倾向于将婚内侵权行为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两类。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经历了由夫妻婚内侵权豁免到承认婚内侵权行为的转变。除了一方配偶错误陈述亲子关系行为在美国法中尚存一定分歧之外,家庭暴力行为、一方配偶传播性传播疾病行为均得到了美国法的有力调控。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却呈现出日益分化的格局。伴随着心灵慰藉之诉的衰落,以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行为为内核的第三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仅得到少数州的支持,大多数州拒绝承认之。第三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却逐渐为美国法承认,其既具有独立性,又因为缘起于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而具有派生地位。第四章“中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现状述评”:本章首先从立法、司法与学理的层面予以梳理,最终认为我国尚不存在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我国立法均未明确承认婚内侵权行为;我国有的司法解释拒绝承认特定类型的婚内侵权行为,法院在实践中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之分;学界也可分为肯定论与否定论,但前者已成为主流。本章随后分析了我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现状的内在成因,认为婚姻法与侵权法的巨大差异、配偶权概念在婚姻法中的缺失、道德规范与无讼观念在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分别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体系障碍、权利因素与文化困扰。第五章:“中国法上婚内侵权行为制度的构建”:本章首先论证了我国法承认婚内侵权行为的可行性。文章进而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更适合规定在婚姻法中,婚内侵权行为与离婚损害赔偿既不重合也不竞合,应并存在婚姻法中;在程序上,不应强制将婚内侵权之诉与离婚之诉合并审理,而应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婚内侵权行为具有相对严格的构成要件,其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应增设相应配套制度,但不应承认惩罚性赔偿。本文的“结论”是:本文主张将婚内侵权行为两分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夫妻之间的婚内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行为,应得到我国立法与司法的承认;我国法不应承认离间夫妻感情与通奸等第三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但应承认第三人间接干扰婚姻关系行为,构建合理的婚内侵权行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