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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这种行为可谓是古今中外皆有。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拐卖人口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不尽相同。 在我国刑法上,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为了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取消了1979年刑法关于拐卖人口罪的规定,而直接规定为本罪。不可否认,刑法的这一修改的确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犯罪对象由一般的人到妇女、儿童的变化,也在不经意间留下了隐患。本文试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出发,探讨理论上的若干争议问题,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本罪在立法时的缺陷,提出修改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况。本章从历史沿革、国外关于本罪的规定,现行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让读者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有一个全面和概略的了解,以方便下文具体问题的分析和理论问题的探讨。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本章在对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构成的各种学术观点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其优劣所在,并结合理论和实践的理由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包括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客体的探讨,客观方面是否要求违反受害人意志的探讨,主体方面两类特殊主体包括监护人和未成年人实施拐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