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断转变的监护理念,推动了各个国家对本国的监护立法进行修订,以解决老龄化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健全的监护制度不但成为现代各个国家的立法需求,也是我国亟需完善的重要内容。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已有的监护制度不能较好的维护老年人的权益。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初次体现出意定监护理念,时隔5年之后,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作为一种新的监护方式明确加以规定。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善了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推动了监护立法的创新、进步与发展。意定监护制度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意定监护制度的启动意味着被监护人已处于失能或失智的状态,此时协商选定的监护人代为行使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有意定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危及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关机制约束监护人的监护行为,也就是在意定监护下,缺少应有的监督制度。因此,建立与意定监护制度相配套实施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非常重要。在国外,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与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家都已建立了相对成熟并且完善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随着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深,我国在立法上虽然有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但在制度设置方面仍存在诸多的缺陷,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进行研究,尝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阐述了意定监护监督的概念及特征,从不同学者的观点出发,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进行概念界定,总结出其具备的三大特点;其次,探析了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从理论和现实意义两方面加以分析与探讨。第二部分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该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六个国家的立法规定,比较了六个代表国家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共同点与区别所在,并将其归纳为公权监督模式、私力监督模式、公权和私力兼顾的双轨制监督模式,分析了这三大模式的优点与不足。第三部分我国意定监护相关立法现状及其立法缺陷。该部分分析了我国现存的意定监护和监护监督的立法现状,具体指出了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对象缺失、监督主体的权限与职责欠缺、具体监督措施缺乏四项问题。第四部分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构建。该部分在借鉴国外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意定监护监督方式,并针对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从意定监护监督应遵循的原则、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监督主体的权限与职责、监督措施五方面,为构建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