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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是跨国投资市场上的主力军,国企海外投资为东道国贡献了经济增长,增加了就业。但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增长,投资争端的数量也逐渐上升。国企既有商业性,也有公共性,因其公共性而与母国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其投资行为常受到东道国严格的审查。随着投资活动的增加,投资争端也不断增加,投资争端的解决就显得尤为重要。ICSID中心是解决私人投资者和国家投资纠纷的机构,私人投资者可向ICSID中心提起仲裁寻求救济。国企想要通过ICSID中心寻求救济,需要被认定为私人投资者。首先,国企需要成为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中的私人投资者,其次需要构成《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条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下的缔约国国民。在ICSID中心实践中,采用Broches标准进行判断,在经年实践中,仲裁庭已多次适用过该标准。我国国企在向ICSID中心提起仲裁时,其私人投资者身份频频受到东道国质疑,那么如果以Broches标准为依据,结合国际经济秩序的新规则加以衡量,影响我国国企私人投资者地位认定的要素是什么?面对我国国企私人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可进行哪些方面的应对?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三重逻辑进行了阐述,如前所述,国企需要成为BIT中的私人投资者,其次需要构成《ICSID公约》下的缔约国国民。然而在世界各国缔结的大多数BIT中并未规定国企是否属于投资者,同时《ICSID公约》也并未对国企身份进行过定义,因而在法规层面上国企是否属于适格投资者是没有答案的。第二部分阐述了 ICSID仲裁庭对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实践。在实践中,ICSID中心采取的是Broches标准来判断私人投资者地位。该标准明确,只有国企在履行政府职能以及充当政府代理人时,才不被认定为私人投资者。ICSID仲裁庭在许多案例中实践了该标准,最终形成了以企业投资行为的性质为依据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阐述了影响我国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因素。这部分主要以OECD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协议)中关于国企的新规则为依据,分析了影响国企私人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原因。第四部分主要从国企与政府的关系、国企经营管理以及海外投资风险防控这三方面分析了如何应对国企投资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国企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ICSID投资争端是我国国企投资者寻求保护的重要方式,因此国企私人投资者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我国国企必须时刻警惕,提高维权意识,以竞争中立原则为要求,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不断完善自身行为,适应国家投资和经济大环境的变化,谋求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