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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共享发展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自然灾害、生态环境危机等诸多不安全因素的威胁,水污染是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问题之一。由于水资源具有流动性特质且其流域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在传统行政区划各自管理的模式下,容易产生危机转嫁、“搭便车”等跨区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难题。作为我国具有代表性的饮用水源型河流,东江不仅能为广东境内的河源、惠州等城市提供工农业用水,而且也是香港、广州、深圳、东莞等粤港澳大湾区重要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堪称华南地区的政治水、生命水和经济水。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东江水污染也日益严重。东江流域范围广、行政边界众多且涉及不同政治与行政体制,东江跨界水污染综合治理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论文立足于东江流域水体污染问题治理现状,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网络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借助区域治理、协同治理、网络治理、博弈论等理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东江跨界水污染治理中的政府合作问题。通过梳理东江水污染治理的发展历程,认为东江水污染治理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至上而下垂直管理为主的阶段、流域管理机构协调治理阶段及流域网络治理阶段等三个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论文进一步对东江流域政府合作治理网络进行分析,通过Bibexcel进行量化后,利用Netdraw进行网络图谱绘制,进而从合作模式、合作机制、参与主体、功能区划分等角度对东江流域政府合作模式与治理进行探讨。分析表明:目前东江流域不仅存在污水排放监管不足、跨界水污染难以协调、污水处理机制不健全等水污染问题,并且在合作治理层面也存在诸如各治理主体合作治理的意愿与共识不足、治理主体单一、合作机制运行不畅、综合监管机构职能缺失、流域补偿机制难落实以及法律法规协调性较差等阻碍因素。
根据目前东江流域综合治理难题,论文从合作成本-利益划分、意愿的形成、明确权责划分、完善合作机制和检测反馈机制、吸收地方治理经验,创新管理手段、扩大公民参与渠道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首先,提出要推动流域内各主体达成生态协同治理的共识,通过价值观引导、调整绩效考评机制等方式提升政府主体的合作意愿;其次,明确流域地方政府责任划分、细化治理任务和目标,制定完善的水污染治理规划,促进水污染治理有效对接;其三,按照东江流域水污染问题及治理水平,将流域划分为多个功能区,明确不同功能区的治理方向;其四,要着手建立完善东江流域跨界治理合作机制,建立流协商与共享机制,完善流域补偿机制,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综合协调机构将各治理主体凝聚为一个整体;其五,推进重点污染河流的整治工作,深化、细化“深莞惠水污染治理网络”的合作层次和内容,加强合作政策和协议执行效果的监督,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最后,构建多元化治理新格局,拓宽流域治理参与主体范围和参与渠道,鼓励更多的第三方机构和公民参与流域治理与监督,积极开展水污染治理的经验总结与交流合作,积极研究、探索与创新区域治理模式,为进一步加强跨界水污染合作治理提供经验与理论支撑。
论文立足于东江流域水体污染问题治理现状,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网络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借助区域治理、协同治理、网络治理、博弈论等理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东江跨界水污染治理中的政府合作问题。通过梳理东江水污染治理的发展历程,认为东江水污染治理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至上而下垂直管理为主的阶段、流域管理机构协调治理阶段及流域网络治理阶段等三个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论文进一步对东江流域政府合作治理网络进行分析,通过Bibexcel进行量化后,利用Netdraw进行网络图谱绘制,进而从合作模式、合作机制、参与主体、功能区划分等角度对东江流域政府合作模式与治理进行探讨。分析表明:目前东江流域不仅存在污水排放监管不足、跨界水污染难以协调、污水处理机制不健全等水污染问题,并且在合作治理层面也存在诸如各治理主体合作治理的意愿与共识不足、治理主体单一、合作机制运行不畅、综合监管机构职能缺失、流域补偿机制难落实以及法律法规协调性较差等阻碍因素。
根据目前东江流域综合治理难题,论文从合作成本-利益划分、意愿的形成、明确权责划分、完善合作机制和检测反馈机制、吸收地方治理经验,创新管理手段、扩大公民参与渠道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首先,提出要推动流域内各主体达成生态协同治理的共识,通过价值观引导、调整绩效考评机制等方式提升政府主体的合作意愿;其次,明确流域地方政府责任划分、细化治理任务和目标,制定完善的水污染治理规划,促进水污染治理有效对接;其三,按照东江流域水污染问题及治理水平,将流域划分为多个功能区,明确不同功能区的治理方向;其四,要着手建立完善东江流域跨界治理合作机制,建立流协商与共享机制,完善流域补偿机制,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综合协调机构将各治理主体凝聚为一个整体;其五,推进重点污染河流的整治工作,深化、细化“深莞惠水污染治理网络”的合作层次和内容,加强合作政策和协议执行效果的监督,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最后,构建多元化治理新格局,拓宽流域治理参与主体范围和参与渠道,鼓励更多的第三方机构和公民参与流域治理与监督,积极开展水污染治理的经验总结与交流合作,积极研究、探索与创新区域治理模式,为进一步加强跨界水污染合作治理提供经验与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