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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引言,说明了信用、信任对法律制度,特别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影响。本文的第二、三、四、五部分是正文。对中国公司资本制度发展方向的展望是本文论述验资制度的起点。第二部分在比较资本制度的基本类型和回顾德日等国从法定资本制向折衷资本制转变的基础上,说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不是资本制度的类型转换而是放松管制还继续管制的问题。本文认为公司法目前不能轻易放弃包括强制验资在内的管制措施。第三部分论述验资在资本制度中的意义,分析了注册会计师验资方法的法律意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局限性,并说明了验资制度的价值。第四部分说明了目前验资实务中存在的恶性循环和逆向选择问题,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不公平的民事责任导致的验资的风险与报酬失衡所造成的。第五部分是对验资制度发展方向的讨论,认为公司法应当继续保留验资制度,并提出了完善验资制度的若干建议。文章的第六部分是结论,总结了作者的基本立场和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