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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问题一直是国内外会计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盈余管理可以分为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主要是指通过对会计准则的运用来掩饰企业真实业绩表现的行为;而真实盈余管理主要是通过改变经营和投融资的时间或构造具体真实业务来影响企业会计利润的一种行为。盈余管理是与会计信息质量、投资者保护、会计准则等密不可分的,我国资本市场自上世纪末运行至今,随着数据库资源的不断丰富,对应计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可谓是汗牛充栋,但对真实盈余管理的研究却非常不足。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特殊,与普通企业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前人对盈余管理的研究中,金融企业往往被剔除在外。但金融类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运行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颁布,针对金融资产的有关规定作了很大调整,这对于拥有大量金融资产的金融类企业而言,必然会使其财务管理及公司运营等面临新的挑战。本文利用实证方法来检验新准则实施后我国金融类企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首先对真实盈余管理的文献进行回顾和综述;然后结合我国金融类企业的特点分析我国金融类企业真实和应计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手段,通过分析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有关规定,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成为金融类企业进行真实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从金融类企业盈余管理动机的角度提出七个假设,运用频数分布法、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等方法对这七个假设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通过实证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我国金融类企业总体存在着避免亏损动机和配股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我国金融类企业中避免盈余减少的盈余管理动机不明显;亏损类金融企业会为了避免亏损而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来增加报告盈余;盈余上升金融企业会为了平滑盈余而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来减少报告盈余;但是盈余下降金融企业不会为了避免盈余减少而进行明显的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来增加报告盈余的行为;财政部有关2009年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相关规定不会对金融类企业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来进行真实盈余管理的行为起到明显抑制作用。总结上述结论可知,新准则实施后,我国金融类企业总体盈余管理行为依旧存在,且其主要动机表现为避免亏损及增发、配股等动机;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重新分类使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为金融类企业盈余管理的两种主要手段,但有关研究表明金融类企业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不显著,这就使金融类企业转而求助于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的真实盈余管理,且与总体盈余管理动机相类似,我国金融类企业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所进行的真实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为避免亏损和避免盈余增长。不论是总体盈余管理,还是真实盈余管理,我国金融类企业的避免盈余减少的动机都不显著。最后本文指出不足及有待进步一研究之处,并对金融监管者,准则制定者及金融企业内部治理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