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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集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于一身的新型公司形态。它最初是以事实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态出现的。由于一人公司确定了经营风险模式,避免了内部股东纷争,便利了公司灵活经营,维持了企业生存发展。因此,自1897年英国“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确立以来,各国相继对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予以解禁,以至一人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蓬勃的发展。面对大量存在的一人公司,1925年,列支敦士登首先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一人公司,随后,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纷纷效仿。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公司法仍未为一人公司留出一席之地,仅容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资独资企业存在。但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如派生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兄弟公司、父子公司等,司法实务中涉及一人公司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因此,对一人公司承认与否、如何规制等问题在我国必须尽快加以解决。针对这一课题,本文以民商法学理论为基础,对一人公司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提供一些有利的帮助。全文共分为八个部分,其中正文为六个部分,一个引言、一个结语。约2万9千字。文章首先从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入手,就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类型、基本原则以及其与独资企业的区别,作系统的阐述,其目的是要说明一人公司也是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其次,文章以比较和历史的方法,以两大法系国家一人公<WP=3>司立法现状为内容展开考察,目的是要阐明一人公司在现实生活中的产生、发展及其地位,为我国进行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参考依据。随后,文章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全面分析一人公司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因我国已经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所有,一人公司在我国也有存在的客观基础。第四,文章进一步探讨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律制度的挑战,以求达到对一人公司性质的新认识。一人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公司独立于出资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互相独立,这就是它的性质。第五,文章系统阐述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及其弊端,探究在我国建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文章从三个方面就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与规制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