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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进入转型期,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之间却远未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有效体制,这对我国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严重的影响。论文主要从宏观的基本前提和微观的具体制度构建着手,对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出符合社会转型时期的对策和建议,这对于创造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同时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纳入行政法研究的范畴,并在研究内容上体现了和其他法学研究如民法、诉讼法的渗透与融合,这对于丰富行政法学理论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论文阐述了社会矛盾纠纷的本质并界定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内涵。通过对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现状入手,阐述了诉讼、调节、仲裁和行政处理这四种典型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并深入分析了我国现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存在的严重弊端,同时结合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背景层面细致考察了转型时期的各种深刻变化,从而充分论证了完善我国现行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必要性。论文重点考察域外具有代表性的美国专门的ADR立法、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和德国的以强制性机构处理作为前置程序的优点,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体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情况,提出积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建议。论文从完善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基本前提的宏观角度和具体制度构建微观角度,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宏观角度的两个基本前提是理念上的更新和制度上的规范,理念上的更新包括树立有限司法的理念、多元化的理念和自治的理念,而制度上的规范提出改革诉讼制度、完善非诉讼解决机制和实现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良性对接制度。在微观的具体制度构建的完善上,选取了调解、仲裁和行政处理三种重要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予以论述。在完善调解制度的论述中选取了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业组织调解制度分别进行阐述,认为法院调解应当在调审分离和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两方面进行完善;人民调解应当重点在建立与司法程序衔接方面进行具体完善;行业组织调解应当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标准建设的基础上进行专业化解决。仲裁制度的重构重点是要正确定位仲裁与法院的关系和加强仲裁制度内部建设。行政处理制度的完善必须明确行政处理的司法属性和行政处理机关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注重行政处理与诉讼的良性对接制度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