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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原则要求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前或有引发环境问题的风险存在时,就采取主动措施,避免或杜绝环境问题的产生。预防原则现已成为各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预防类法律制度是体现预防原则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预防类法律制度应是我们修改《环境保护法》的重点所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规定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发展的原则、“政府”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状况和自然资源规划制度;将“政府”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并规定公民参与环评和公民诉讼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规定了公民的绿色消费责任、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以及“政府”的清洁生产责任;环境标准制度规定制订环境标准应遵循阶段性和地区差异性,“政府”达成环境标准的责任。台湾《环境基本法》对预防类法律制度的规定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