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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社会改革过程中,体育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自身需求均呈现出新的态势。现行《体育法》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的满足体育现实需要,《体育法》的修改完善已势在必行。而价值取向是《体育法》修改必须首先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是修改《体育法》的重中之重,是评价、修改、废止法律的标准与依据,因此研究《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十分重要。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前言。现有的《体育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与体育的需求,国家体育总局已明确提出要修改《体育法》。而法的价值取向是指法的特定主体在对法的价值目标进行选择时的一种倾向性,它体现立法的本质和目的,影响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法的核心和灵魂,所以价值取向应是《体育法》修改确立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法的价值取向概说。通过分析价值、价值取向、法的价值取向的涵义以及分类来对体育的价值取向和《体育法》的价值取向进行界定,明确本文研究的《体育法》的价值取向内涵。第三部分对现行《体育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体育法》立法背景与实施反映出的价值取向,指出现行《体育法》价值取向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但在颁布实施之后,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公民社会的发展,体育法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现行《体育法》价值取向表现为偏重管理效力,公民体育权利不够突出,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更多体现的是义务本位,需要对将来修改的《体育法》价值取向进行重新定位。第四部分《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的客观依据。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分析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对《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的影响,并结合体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体现的体育价值取向变化对《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的影响,来确立《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的客观依据。第五部分《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的确立。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公民社会以及体育的目的价值都是以人为本,在法律观上体现为权利本位。《体育法》的修改应当以权利为本位,确立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基本价值取向分别是坚持国家对体育事业的推动;坚持体育的科学化发展;坚持体育的社会化发展;坚持体育的产业化发展;坚持体育的法治化发展与坚持体育的制度创新。第六部分《体育法》修改的价值取向的立法体现。明确《体育法》具有保护各种体育权利、保证国家依法行使管理权、明确体育事业地位与方向、调控各种利益的功能,并对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市场与经营活动、保障条件、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七部分结论。对全文进行概括和总结,明确了《体育法》修改的根木与基本价值取向,并对其立法体现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