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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角色的商品化已经成为全世界商业运作中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但这种现象所凸显的权利---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却并没有得到法律上明确的承认和肯定。虚拟角色商品化现象始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在我国发展,也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虽说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势头不容忽视,而且也产生了一些纠纷。精明的商家利用他人的虚拟角色来进行商业运作,实现自己的营利目的,不管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一种“搭便车”的不当获利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也使作者和擅自使用的商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所以,对于这种擅自使用他人虚拟角色营利的行为,应该从法律上进行规制,以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也保护作者应有的回报和收益。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出发点,借鉴国外有关学说和司法判例,参考国内学者己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规定,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归纳法对虚拟角色商品化的法律保护展开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试图理出适合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文章是通过以下四个部分来完成笔者的写作目的。首先,分析了虚拟角色、商品化的内涵,介绍了虚拟角色商品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并在此基础上从法理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虚拟角色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其次,鉴于虚拟角色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密切关系,该部分着重分析了传统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虚拟角色商品化保护,并分析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虚拟角色商品化进行保护的时候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局限,以期为虚拟角色商品化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提供支持。再次,介绍了国际社会关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法律保护的实践。具体包括国际组织、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法律保护实践,以便于下文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上的分析和借鉴。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在我国如何选择适合的路径,以保护虚拟角色商品化。即我国应该在法律上确认虚拟角色商品化权这一新型的知识产权,文章从对这一权利的性质与称谓出发,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包括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主体与客体、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效力与限制、侵犯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行为以及所面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