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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业日益繁荣的趋势下,各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了种类繁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尤其是复杂和高风险金融衍生品的出现使得金融消费者比一般消费者显得更为弱势,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之间的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也逐渐显现,传统的保护一般消费者权利的制度与理念不足以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供保障。因而,文章中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独立的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通过研究其权利内容和特殊性,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本文将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核心,并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引,从一般消费者的概念为起点,完成对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从而说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特殊性,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全面的法律保护。在特殊性方面着重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予以剖析。由于金融业的这种特殊保护使我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上存在不足,分析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立法方面,立法没有明确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目标,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经常有冲突,导致法律法规执行的尴尬,法律权威的淡化,即需要制定统一的立法保护体系对金融机构实现严格责任并推进金融市场的行业规范;二是金融监管方面,监管手段单一,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权,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不明确,法律没有规定其职责也没有赋予其职责,这使监管机构不能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三是纠纷解决机制上,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一个高效便民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长效机制,投诉和纠纷解决途径不畅通,金融消费者无法选择合适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因为有缺陷才需要完善”,以上分析的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现状上存在问题的原因为文章的最后部分如何完善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做铺垫。针对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美、英、日等金融服务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情况的介绍,综合分析了美、英、日等金融业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经验,以供最后一章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行借鉴。文章的最后根据上文分析的基础上,笔者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构架应包括立法体系上预防机制的设计如确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格式条款效力的限制制度、禁止强制交易制度、强化信息安全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金融操作规范和监督,纠纷的处理与事后的补救和惩处等几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以促进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范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净化金融消费环境,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