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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是和清算制度、和解制度并驾齐驱的现代破产法三大制度之一。我国已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移植了美国破产法的重整制度,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免遭破产清算,恢复生机,以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重整程序的启动必须以重整计划之制定为基础;重整程序的进行必须重整计划为依据,故重整计划是否发生效力乃重整制度之核心。重整计划的生效机制共分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各债权人表决组表决一致通过,经法院批准而生效。第二种为部分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若满足法定条件,经法院批准而强制使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发生约束力。后者即为重整计划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不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利益不因强制批准制度遭受损失,这一核心问题分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保护;对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保护;对劳动债权人、税收债权人、侵权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为了重整成功,应否对债权人保护规则设置例外,允许股东在债权人得到完全清偿前行使其权益。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首先为本文提供一个理论基础,余下各章则对上述核心问题的四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章,探讨的内容为强制批准制度的概念内涵及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对该制度合理性的分析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该制度的存在是否符合破产法的政策目标。第二,该制度的运行是否能保障拒绝重整的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第三,该制度的适用是否能保证不特定的债权人获得客观、明确的保护。第二章,对强制批准制度的基本规则进行探究。强制批准制度的基本规则可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及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第一类基本规则的适用的关键在于如何保证担保物权不受实质性损害以及如何给予担保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致损害的补偿。第二类基本规则适用的重点是保障反对重整计划的债权人获得完全清偿,并且其清偿地位不会因强制批准而改变。第三章,探讨了三类特殊债权人在强制批准制度中的地位,以及相应的特别保护措施。对于劳动债权人,鉴于工资对劳动者生计保障的重要性,强制批准制度需保证不同意重整计划的劳动债权人得到即时清偿。对于税收债权人,原则上应给予劳动债权类似保护,还应注意到经查封、扣押后的税收债权之特殊性,并赋予此类特殊的税收债权与有担保物权的债权相同的地位。侵权债权人由于被归为普通债权表决组中,在强制批准制度中未获特别照顾,鉴于侵权债权的非自愿性质,通说认为,对侵权债权人应予以特别保护。第四章,主要探讨强制批准制度下出资人的应有地位及对债权人保护规则的例外适用情况。首先,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置于强制批准制度中,破产法现行规定有失妥当;其次,在例外情形下,为使重整成功,即使债权人未得到完全清偿,亦应允许出资人行使其权益,此即新价值例外规则。新价值例外规则允许股东在提供为重整所必须的、其形式为金钱或金钱等价物的新出资后,可例外行使其股权。该规则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