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根本大法层面,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发展形成的新的文明类型,是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认识、遵循自然规律基础上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针对我国当下生态文明建设现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保障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其中的重点内容。由于人为和自然原因,在我国部分地区,生态系统脆弱或过载,无法承载人们的生产活动,需要通过减少人类活动的方式恢复生态。生态移民是我国继工程建设移民后出现的新的移民方式,是新的历史阶段缓解、消除人与自然紧张关系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展“三西”扶贫工程开始,我国生态移民工程已经实施有30余年,移民区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逐渐突出和扶贫攻坚工作的深入推进,生态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生态移民呈现规模化。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态移民人数逾700余万。我国生态移民人数众多,并且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何使生态移民充分享有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权利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如期顺利脱贫。建立健全生态移民权利保障制度既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贯彻落实,也是生态移民顺利开展的制度保障。本文从公民权利保障视角出发,将公民权利保障理论应用于生态移民这一具体领域之中,论证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除了导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内容共包括五个部分,具体内容概括如下:首先,对文章逻辑起点“生态移民的界定及其法律权利内涵”进行分析。生态移民、生态移民身份认定和生态移民权利是生态移民权利保障的三个重要基础概念及范畴。生态移民是因自然或人为原因引发的生态环境恶化或破坏造成的人口迁移活动或迁移人口。生态移民概念具有“行为”和“主体”双重含义。生态移民概念是本文的逻辑出发点。由于生态移民本身的复杂性,生态移民身份认定是其权利享有和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生态移民身份认定主体的政府兼具移民工程实施者和移民身份认定者双重角色,这有违程序正义要求;同时,我国生态移民身份认定缺乏科学标准,难以适应我国移民过程中的复杂情况。生态移民身份具有双重属性,这就决定了生态移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又因其移民的特殊身份,派生出有别于普通公民的特殊的权利内容。其次,讨论生态移民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分析文章的理论基础。生态移民工程中的移民群体权利保障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因生态移民属国家启用公共权力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故而生态移民群体被动地做出了“特别牺牲”,此种情形之下,国家及其社会体系对生态移民者的权利进行保障。生态移民权利保障主要以人权保障、公共利益维护以及环境正义为其本源的法理基础。生态移民权利是生态移民者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及安置之后所应当享有的各种综合性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补偿权、获得社会福利权,以及环境权、发展权等特殊人权,这些权利共同组合构成了生态移民的总体人权,国家需要通过建构福利国家体系,并承担国家的积极给付义务及消极干预义务,以维护和保障生态移民的人权。生态移民实施的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需要,实施机理是限制移民者的少数人权利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因此,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便成为生态移民工程的正当性基础。环境正义是在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中,不同地区及群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体现公平对等的公正状态。生态移民中的环境正义存在多重维度,国家依据社会公共伦理及法律规范在对生态移民的权利义务分配过程中,需要促进移民群体、迁入地居民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得以平衡,保障生态移民前后社会整体性的公平正义。再次,在法理研究基础上分析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现状。经过三十余年的生态移民实践,我国逐渐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现有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法规主要涉及移民的土地权利、安置与补偿利益、安置后的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等领域。近些年来,在既有立法基础上,国家加快基本农田保护、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相关立法,进一步推动了生态保护领域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障领域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难以满足生态移民实践需要。我国缺乏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方面的专门、系统立法,有关移民的立法主要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层级参差不齐、规定粗略,并且主要集中于移民补偿领域。现行生态移民权利保障立法存在移民生存与发展权利保障不足、获取补偿权利保障不足、公众参与缺位、社会保障与支持权利偏少及权利救济途径不畅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生态移民权利保障。然后,进行生态移民权利保障国际经验的比较研究。世界银行移民政策强调非自愿移民数量最小化,要求不降低移民生活水平,鼓励移民参与移民安置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移民就业和适应能力,重视移民安置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目标。亚洲开发银行非自愿移民政策与世界银行基本保持一致,要求编制内容全面的安置规划,重视移民规划公众参与,建立内外结合的监测机制和明确责任主体。日本重视生态移民法制建设,强调对移民个人的财产补偿、劳动就业安置和移民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采用税收等经济措施恢复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泰国生态移民重视通过产业转型实现移民劳动就业、移民参与安置规划、立法保障移民权利、多方支持和参与生态移民安置。在制度内生性的基础上,法律借鉴与移植也是促进一国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途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和泰国的非自愿移民权利保护政策与法律对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第一,注重公众参与;第二,重点保障移民土地权益;第三,多元、合理化补偿;第四,注重移民劳动就业保障;第五,注重公共服务提供;第六,支持外部机构参与;第七,严格监督评价机制。最后,基于理论研究和比较研究,提出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完善对策。针对我国缺乏专门、系统的生态移民法律的客观情况,完善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应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生态保护与移民自身发展相统一原则、生态移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和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原则。针对我国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应从生态移民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生态移民权利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生态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与方式完善、公共参与权与救济权保障机制健全等方面完善我国的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建立生态移民权利保障的长效法律机制和通过生态移民法律促进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的完善生态移民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