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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项目融资雏形始于20世纪30年代,通过项目工程本身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以项目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作为还款来源,并将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的新型融资方式。在60年代,这一方式在石油、钢铁、森林、发电以及一些大型建设中得到广泛而成功的运用。项目融资担保是项目融资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现风险分担的关键所在,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项目融资结构的生命线。”浮动担保,又称为浮动抵押、浮动债务负担,始创于英国。是指债务人(主要是公司)与债权人(通常是银行)达成协议,债务人以其现存及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拥有的全部财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在浮动担保中,抵押人设立抵押以后至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前可以就已设立抵押的全部财产继续占有、使用、收益和自由处分,抵押人的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对于抵押标的只有在抵押权行使时才特定化。浮动担保的性质和特征使其在国际项目融资中大行其道,在国际融资业务中被广泛应用。由于有些国家在利用外资开发大型项目时,可能没有能力为巨额贷款提供担保或者不愿意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浮动担保的方法,以该项目的全部资产作为借用外资的担保,可以解决上述难题。项目融资本身就是一种以项目收益为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方式。而作为担保物的项目资产则随着项目开发阶段的进展而不断变化。项目公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自由使用和处分项目资产。只有项目公司违约或破产时,贷款人才可接管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行使担保权。本文从项目融资在世界各国的飞速发展的现实出发,阐明了国际项目融资浮动担保的重要性,从浮动担保的特点着手论述了浮动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对浮动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设立、实现、消灭作了详细的论述,本文最后从中国进行项目融资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指出了在中国对项目融资浮动担保立法和必要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