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判权威的缺失与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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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具有权威性是衡量一国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它是社会纠纷可以得到解决的有力保障,也是法律权威在审判活动中的体现。几千年来,我国对人治的重视远远超过了法治,依法治国的提出也仅有几十年历史。目前,我国审判权威缺失已经成为法治发展进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也是司法改革亟需解决的重要难题。近年来,许多学者在理论研究和现实构建方面都提出了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观点,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文是以以往研究为基础,对审判权威进行拓展和深入的研究。  本文首先对审判权威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以权威的含义为认识起点,划分权威的类型,进而明确审判权威的内涵并分析了影响审判权威的因素及其评价标准等相关问题。笔者认为,权威的形成是以权力为前提的,但有了权力未必就会有威信。审判权威应是合法权力和威信的统一。它的实现不仅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还需要当事人的自觉服从。法律规则和原则、审判主体、审判程序以及裁判结果是影响审判权威的各要素。而怎样的审判活动才具有权威性,这就涉及到审判权威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是树立审判权威的基础。而且,一个公正裁判的作出应是及时高效、不能被随意更改的。为了使社会关系可以得到恢复,法院作出的裁判必须得到有效执行。审判活动是否具有权威性,最终还是要看它能否获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同。  在西方法治国家,审判享有广泛的权威性,而我国审判权威性的丧失已成事实。笔者通过对审判权威的中国实践的考察,发现我国面临司法裁判终审不终、裁判执行率低下、审判公信力弱化以及暴力抗法事件频发等困境。经分析指出我国审判权威的缺失受多种因素影响。不仅涉及制度设置的不合理,审判主体、审判权的运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树立我国审判权威,这是当下司法改革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笔者立足中国国情,尝试针对一些影响我国审判权威的不合理因素提出改善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参考。第一,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审判独立制度,去除审判权行使的地方化、行政化。第二,提升法官的素质以树立审判主体的权威。第三,保障我国审判程序的正当运行。第四,通过公众参与审判,让民众感受到审判以增强其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第五,改革执行机制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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