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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无限便利,为人类生产和生活开辟了无限广阔的美好前景。通过搜索引擎进行网络链接来查找自己所需的资料,通过超链接访问储存在不同服务器中的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信息共享领域不可阻挡的用户需求。然而网络技术又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重侵权,网络侵权已经成为著作权侵权案的重灾区,网络服务商卷进了众多的法律纠纷中。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权利的维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三方面进行展开,以期寻求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对网络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一)网络服务商是网络空间中一个不可或缺的中介,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超链接、搜索引擎等服务中,自始至终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地位,并不能控制网上传输的信息内容,这是由其技术、服务特征所决定的。所以,让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为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并且不利于整个互联网的发展。但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免除所有责任,当在其系统中发现侵权材料时,该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有责任采取措施,使侵权材料停止传播,应当有事先审查义务、事后控制义务以及协助调查义务。(二)从预先保留证据、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网络作品免受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网络上侵权证据的收集等几种最有效、最常见的手段,详细剖析了网络作品权利人应采取的自力保护措施。1、由于网络的开放和便捷,网络作品很容易受到侵犯。为了避免一旦网络作品被侵犯时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预先保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相关部门要规范数字作品的交易、传播及使用的市场秩序,就必须做好确权、示权、维权三方面工作。2、技术措施是“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措施,从根本上切断了非法复制、传播和利用作品的途径,比“事后救济”的传统法律保护方法更加有效。3、在多年的网络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网络空间特有的规则、标准,我们不仅要在立法中尊重这些既有的网络规则,而且要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的作用。4、要通过公证取证、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等方面来进行证据的收集,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以及所收集证据的充分有效。(三)从网络服务商、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等多种措施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打击网络犯罪软件工具、网络法律环境等多方面,阐述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执法措施。1、网络服务商是网络空间中最主要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服务商是否应当为其计算机系统存储和发送非法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什么标准承担责任,如何对网络服务商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2、由于数字化作品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采取诉讼措施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3、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法律环境,不仅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著作权权利人的积极行动和有效配合,还需要社会公众网络著作权意识的普遍提高。网络著作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出现的一种权利,我们要根据情况适时地完善法律、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地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