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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的关于重庆万州的公交车坠江的悲剧事件(1),随着事故发生时公交车上冲突视频的对外公布,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此悲剧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热议。很多人都在发声反思为什么会最终导致这样的悲剧,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济发展,国家的物质文明有了极大的进步,但人们精神文明的提升还有很大空间”。[32]经过分析总结我们会发现,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很多的悲剧事件都似乎属于“出离愤怒”的一时的激情行为所致,导火索常常都是些极微小的事情,其实这些事情大都是在纠纷发生的最初用一个微笑、一句道歉就能浇灭的“火星”。不容质疑法治对于社会的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法治具有塑造人性倾向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效果在有时候可能会是负面的,它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压抑住人性中美好的成分。人们有时可能会被冰冷的、复杂的法律条文“束缚住手脚”,这样会导致人们在纠纷发生时竟不敢去主动做出做为一个人应该做出的基本的善举,如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上的那些乘客,在那个乘客和公交车司机产生纠纷的不短的时间段里,竟然没有一个人主动去劝阻争吵的双方,就如同我们慢慢的不敢主动的去扶起一个跌倒的老人,我们在很多的时候做错了事,却不敢主动的向被害者做出内心的道歉行为。这些看似最基本的道德行为,本应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却慢慢的变得极为重要,这些本应该属于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做出的道歉行为,却左右了很多纠纷的发展和解决,我们不得不在立法上对此问题加以重视。习总书记在相关讲话中多次提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33]本文以此为理论基础,探讨在我国制定专门道歉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关于“道歉”的典故多不胜数,如孔夫子认错(2)、负荆请罪(3)等,也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等言教传统。“我国传统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行为规范由“礼”来承担一部分,“礼”的核心是长幼有序、上下有差、出“礼”入法,而“服礼”的主要做法便是“道歉”。”[1]正是因为服礼之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人文脉络深远,于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立法者念念不忘的还是如何发扬这一历史传统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治理。故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关于“赔礼道歉”的内容主要是规定“赔礼道歉”为责任承担的一种具体方式,即在冲突双方的纠纷发展、升级到一定程度后,国家强制力进行介入之后,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通过研究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关于“赔礼道歉”制度的法律理论,我们会发现他们都在想办法鼓励人们及时主动的做出赔礼道歉,为此不惜进行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他们通过立法拒绝把道歉行为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零散规定于若干法律条文中,他们大多制定了专门的道歉法案,他们把道歉行为的主动做出看做是一种和调解一样,甚至比调解更有效的、性价比更高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践证明他们制定的专门的道歉法案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为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更加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于高效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我们应深入研究如何在保留道歉这种道德规范的内容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优势前提下,吸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赔礼道歉”的精华内容,借鉴不同司法管辖区相关立法经验,改变“赔礼道歉”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纠纷处理中仅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现状,以更好的促进和推动“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尽快应用于司法实践并以此推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完善。若要制定专门的道歉法规,则对诸如我国关于“赔礼道歉”的司法理论现状,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相关立法理论,“赔礼道歉”行为的做出是否会导致违宪,“有限道歉”(1)和“全面道歉”(2)的区别,“安全港”(3)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就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