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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为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在经济法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有关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却尚未定论。学界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其进行研究。其对经营者的界定最常见的表述方式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事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笔者认为该概念过于强调经营者的营利目的,却忽略了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所应承担的经济法意义上的责任。特别是将经营者定义的落脚点定位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用这种方式来阐释经营者的外延无法突出经营者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特性,也不利于同民商法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区分。本文试图从经济法的视野出发,来研究和界定经营者的内涵与外延,以期能够解决现存的问题,完善经济法主体理论并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分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笔者首先就本文的选题原因和目的进行了说明,接着简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经营者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从而指出该选题研究的意义,并对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主要观点进行了说明。正文部分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经营者研究的现状和现存的问题。通过该部分的论述,可以明确该选题研究的原因和意义,并且通过对所存在的问题的阐述,为后文的研究和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阐述法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理论。该部分是本文进行研究的理论支撑。通过对法律主体的阐释,以及对不同部门法视野下的主体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明晰了经济法主体与民商法主体的区别,明确了经济法视野下的主体所应具有的特点。第三部分阐述经营者的内涵。这是在上述两个部分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比较目前现有的对经营者的界定,指出目前对经营者界定的不足。并通过现行法上对经营者的界定以及理论上对经营者的界定两个方面的具体分析,最终在经济法的视野下界定出经营者的内涵。第四部分界定经营者的外延。该部分是在第三部分定义经营者内涵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此基础上,将经营者的外延界定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营利性服务的组织、以及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机构等,并着重从目前实践中较为典型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几个主体进行分析。以期对经营者进行准确的界定。结论部分。重申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