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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伴随着传统行政向现代行政转变、传统行政程序向现代行政程序转变的演进,行政参与理念引入程序实践和法典内容已尘埃落定。行政程序的民主化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重要特征,这也就要求在行政程序中,强调行政相对人的主体位置,由被动的客体向积极的参与者转化,赋予相对人广泛的参与权利。行政参与在现代民主行政法治中,不仅具有其在行政程序中的原则性的价值意义,而且在当今我国转型期,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行政参与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是现代行政程序理念发展的需要,而且在行政实践中也有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因此,加强对行政参与的系统研究势在必行,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所在。本文试图从对行政参与的概念分析出发,将行政参与定位为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对行政参与的理论依据的解析,就行政参与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制度做一个系统介绍。文章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各个方面对行政参与的基本内涵做了详细概述。首先通过分析当代学术界对“行政参与”概念的有关论述,在本文中对“行政参与”作了简要的定义,笔者认为行政参与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到涉及自身利益的行政程序中来,向行政主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行政主体必须认真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且应当接纳合法的参与意见的原则。然后,将行政参与和相关概念——公众参与和行政公开作了比较分析,得出行政参与与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其次,就行政参与的特征及现实意义做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将行政参与的地位定位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从行政参与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以及符合当代行政理念的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第二部分分别从政治学、宪法学以及行政法学三个视角来分析行政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首先,行政参与来源于政治学中的参与权,民主政治历经了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参与制民主的发展过程,而行政参与正是当代受各国民主人士所重视的“参与制民主”在行政法领域的自然延伸。其次,从宪政的角度出发,行政参与原则是宪政法治的核心思想——“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行政参与原则的确立是实现人权保障思想的重要途径,只有让当事人感觉到了法律的公正对待,才能逐步确立起宪政所倡导的法治信念。最后,从现代行政理念的角度出发,现代行政提倡“主体本位论”——即将行政相对人从以往的客体地位转变为与行政主体对等的主体地位,而法律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的肯定,正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再从属于行政主体,而是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存在于行政法律关系中,从根本上摆脱了行政管理客体的地位。此外,现代行政是服务型行政,强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行政参与恰恰体现了这种合作、协商的现代行政理念。
第三部分主要对行政参与原则的具体内容作了系统分析。首先,行政参与的主体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参与主体定位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以利益代表层作为参与主体。其次,将行政参与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参与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参与,并简要分析了行政参与在这两种行政行为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从行政参与的层次来分析,将行政参与分为必要的行政参与、选择性的行政参与和限制性的行政参与。
第四部分对行政参与原则作出制度层面的构建,具体制度包括听证制度、陈述制度、申辩制度、回避制度以及有关救济制度。笔者对上述制度作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提出了各项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如何在制度设计上完善上述制度的措施。
第五部分,紧密联系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对行政参与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现状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其产生的具体原因作出分析,主要存在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意识薄弱以及行政主体的“服务行政”理念不强三个方面的问题。继而,对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便更好的完善行政参与原则在行政法治进程中的运用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