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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搜罗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裁判案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采纳意见和判决理由不尽相同,其背后蕴含的逻辑其实是相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引言部分,列举了三个较为典型的类似情节却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例,进而论证本文研究的必要性。正文部分的第一章,首先定义什么是“网约车”,然后简要介绍网约车的服务种类,进而详细分析网约车三个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重点讨论网约车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从过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与违法性四个维度分别讨论,辨别学术流派的不同观点,笔者慎重选择了主观过错说,在分析事故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选择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首先讨论网约车侵权的责任归属原则,分为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两种。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模式下平台、司机与乘客三个主体,在网约车交通事故中分别扮演的不同角色进行讨论。在网约快车模式下,平台公司作为企业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因其要件完全符合新法规,所以还有承运人责任需要讨论。在网约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实际上只是进行一种互联网服务,提供叫单和接单的软件支持,为司机和乘客提供信息匹配,没有其他的交易往来,对于其如何操作也没有限制和约束。由此得出结论,网约车平台不是担责主体。网约顺风车模式中,网约车平台公司被认定为居间人,而司机是责任主体。若网约车平台在提供中介信息服务时存在疏忽或者过失等情形,导致发生侵害后果,那么视过错大小来分配一定的补充责任。网约专车服务模式,实际上是网约车平台提供需求和驾驶工具,为了规避目前法律和新规而出的一种互联网线上线下模式,司机受聘于平台且受指派和监督,故平台应承担雇主责任。第四章从网约车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难点问题进行讨论,若存在权利竞合情况,可自由择一进行救济。当宠物随同饲主同乘,其受到侵害亦可由饲主主张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包括因医疗治愈而遭受的损失,但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最后,在主张网约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时也要考虑到过失相抵的情形,乘客选择的网约车不被当地政府认可却发生交通事故,对是否能被主张相抵持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