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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修改后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和转让,并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行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耕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市场,实现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达到资源的高效利用。还在改革探索阶段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包括土地隐形市场的产生、对拍卖招标等出让形式的监督、有偿使用方式单一、配套制度不健全等。要解决现在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离不开理论的探讨,经济学的地租理论和法学物权理论是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理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二十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说明这一制度实行是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对经济的发展有推动作用的。但是,在面对成就的时候也要注意到存在的不足。通过对现有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出让、转让等实现形式的具体法律规定的梳理,找出在目前法律规范方面存在的不足。同时注重对现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考察。通过对实践的考察不难发现目前虽然法律中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和具体的程序,但以协议出让土地的方式还大量存在,还有地方歪曲拍卖招标方式的意图恶意哄抬地价。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参与出现了大量的非法交易,土地隐形市场的产生对我国正常的土地交易秩序造成冲击,同时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在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梳理和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考察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法规的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详细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严格执法,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严厉禁止,加快土地市场动作所需要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最后,由于海域是我国的“蓝色国土”,对海域资源的利用目前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海域有偿使用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在理论基础,实施的目标上都有共同之处,笔者在详细介绍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之后,针对各自的不足,提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与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在出让金制度和出让形式上可以相互借鉴。笔者期望,通过这样的理论探讨,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为加强对土地市场运作环节的规制,实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