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以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目的限制特定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协议。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有权与特定劳动者签订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这一权利,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一定的补偿义务,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制度。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制度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平衡好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三方的权利义务是其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目前,随着竞业限制补偿制度的广泛适用,在实践中出现了纷繁复杂的关于竞业限制补偿制度的问题,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急需建立更加完善和健全的竞业限制补偿制度。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已经存在很多年。这么多年来立法上一直在不断地完善该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其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关于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本质属性的问题还存在很多分歧。在立法上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竞业限制补偿的形式、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时间和竞业限制补偿支付方式等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和缺失。法理上的认识不清将直接导致制度的缺失,制度上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遭受损失。为了能够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我们必须从法理深度认清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制度的本质,并且完善劳动者竞业限制关于补偿标准、形式、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的规定。要想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正当利益:不仅要完善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制度,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更要从用人单位内部和劳动者自身发现问题,在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也要努力地提升劳动者在市场上的地位;与此同时还要大力推进在集体合同中设定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