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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是民主政治、责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然而,在当今世界各国,以牺牲信用为代价攫取利益的政府行为屡见不鲜,许多政府更是面临着巨大的信任赤字,从而导致政府出现信用危机。对政府信用涵义的理解直接关系到政府信用理念的转变和整个信用体系的建立。本文从政府信用的涵义分析出发,结合我国政府信用的现状,分析了信用缺失的主要成因,最后就建构政府信用的制度保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 政府信用问题的提出信用首先作为社会个人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而存在,进而发展为经济领域中的商业规范,最后成为法律规范中至尊至重的原则和规范。当这一原则或品格适应于公共领域用来规范政府行为时候,便成为我们所要讨论的政府信用。我们可以从政府本身和公众两个角度理解政府信用的内涵。首先,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本身信守承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道德感,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信誉或取得公众信赖的“能力”。其次,从民众角度来看,政府信用是政府执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对社会组织和民众所产生的心理反映在政府信用概念背后,隐含着一整套与现代宪政政治相关的政治理念,它实质上表达的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政府在持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应承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社会契约理论确定了现代民主政治中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权力运行规则,契约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了政府在履行任何一种职能,从事任何一种行为时,都承担了相应的信用责任。政府信用在整个政治运作机制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政府信用是政府获得合法性权威的必要条件。一个政府只有正确履行职责,重信践诺,勇于承担责任才能得到公众的尊敬与信赖,才会拥有政治统治所需 -39-<WP=44>的合法性权威。其次,政府信用是降低政治运作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客观要求。最后,政府信用是建立社会信用秩序的重要保障。第二部分 政府信用缺失的现状及成因分析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政府担负着关键的社会管理和引导职能,不可否认的是,在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的同时,信用尤其是政府信用的建设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朝令夕改,行政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暗箱操作,政府行为缺少公开性,公共管理有失规范和公正;毁约失诺,漠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滥用政府信用;裁判不公,判决“打白条”,司法信用资源流失。作为民选的现代政府,应该具有基本的公正度和公信力,一旦政府或其官员失信,必然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敬畏、信赖和支持,进而削弱政府的执政基础。按照古典政治学理论的解释,政府产生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民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因而政府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同时,作为公共权力的承载者,政府又是由众多内部公务人员和官僚集团组成,他们是公共权力的具体掌握者和执行者并依托政府肌体实现个体利益。根据现代经济学家趋利的经济人的理论假设,兼有公职人员和利益个体双重属性的政府公务人员也会最大化的追求自身利益,因此,政府自利性的存在是一种必然。自利性会导致政府官员公共价值选择的偏差,从而存在失信谋利的可能性。另外,政府官员对其组织内部的政治运作、权责体系、利益关系及资源配置等情况都有比较清晰的把握,而公众则很难获得这些情况的真实信息,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政府内部公务人员的自利行为具有隐蔽性,为政府失信行为提供了适宜的客观环境。而现行的公共管理体制和责任监督机制存在的弊端和缺陷,又难以形成对政府行为有效的控制和约束,从而大大降低了政府官员失信行为的机会成本和风险,使得政府信用缺失由主观的可能性转变为客观的现实。第三部分 建构政府信用机制的制度保障如何通过制度规则的力量维持并增进政府信用,将发生政府信用 -40-<WP=45>缺失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程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信用的实现依赖于自身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如果说制度化是通过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使政府信用具有可行性,从而得以实现,法治化则是借助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制度规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建立起循法守信的主动自觉意识。制度和法治才是维持和增进政府信用的根本保障。以制度规范推进政府信用建设,完善政府信用责任机制。通过建立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规则的利益导向和规则的行政空间,激发政府官员的自觉践约行为和意识,并以高昂的机会成本抑制各种违约动机和企图,是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制度设计的目标所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在最大程度上增加公众对政府运作过程的了解,从而减少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是防止政府信用资源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建立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是政府挽回失信后果、重塑信用形象的重要保障。政府信用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在制度框架中,法律是信用的底线,不仅可以打捞失落的信用,还可以防止信用的失落。对于政府来说,要明确守信不仅是一项道德要求,更是政府的法律义务,不守信用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