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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大潮在全世界范围内铺开,公司在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中灵活地变更自身形式逐渐成为现实的需要。因此,世界主要国家的公司法律在明确公司法定形式的基础上,也纷纷规定了公司的形式变更制度,该制度对于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适应能力大有裨益。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问题涉及公司的登记、异议股东的处理、公司资产的处理等重大问题,在现实中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关案例,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讨。
我国公司法律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并允许其相互之间进行形式变更。在变更的法律性质、变更的条件、变更的程序等方面,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共性,本文对其进行了归纳总结。此外,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中,着重论述了异议股东处理制度和变更时公司财务处理制度,分别对股东的异议权和公司资产的折股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重点论述了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从实体性保护和程序性保护两方面进行了研究。最后,总结了我国公司形式变更制度的三个弊端,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三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