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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从历史发展来看,为追求最大程度的实体公正,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一直受到重视。比较而言,中外的刑事再审程序,无论在理论基础上,还是在制度构建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遵守,注重于程序的安定性和已决案件的既判力,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运行都分别加以严格的限定。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概念,但依据同样根源于罗马法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非常注重于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至上性追求和对司法权威的维护。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之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观念深入人心,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受到人们极大关注,而程序的安定性和判决的既判力则往往受到忽视。这导致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集中体现在法院可主动提起再审、再审的理由不够细化、再审的管辖不清、再审提起的时间和次数无限制等方面。 基于对中外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本文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在这一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与建议。即在吸收两大法系先进司法理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审判实际,树立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理念并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此对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进行重构,实现刑事再审程序多元价值的有机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