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虽然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但因受到传统法律思想和文化的影响,人们对尊严的理解是模糊,不成体系的。近年来,尊严理论成为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共同探讨的课题。尊严理论能否得到重视,关系到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公民权益,合理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等等。因此,笔者试着探讨尊严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探索出适合我国法制建设的一条新路径。本篇文章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正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尊严理论的渊源进行概述。在这部分中,笔者主要介绍尊严理论在中西方思想文化中的历史发展和尊严理论的基本内涵,将西方哲学思想和我国儒家思想中关于尊严理论的内容作出总结,试着分析和阐述其基本内涵。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尊严理论在国内外的具体实践作出比较借鉴。在这部分中,笔者以德国宪法为例与我国宪法作出比较,探讨尊严理论在国内外的区别与联系,进而指出德国基本法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启示与借鉴。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法制建设进行理论反思,指出我国借鉴尊严理论的必要性。在这部分中,笔者举出近年来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指出我国行政公权力和刑事司法实践中执法滥用现象及原因,来说明我国司法实践应借鉴尊严理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借鉴尊严理论路径提出几点基本构想。在这部分中,笔者试图从完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其主要目的是针对司法实践中行政公权力滥用现象和刑讯逼供现象,提出相关对策以便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