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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侦查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侦查活动作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角力过程,其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财产等会产生直接作用,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也具有较大影响。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侦办案件还是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侦查权控制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然而,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立法实践来看都显得相对薄弱。基于此,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展开研究论述。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控制的依据源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权力的本质和侦查权的特点、正当程序和保护人权的理念、检察侦查权自身良好的运行,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安排和现实问题,都决定我们要对检察侦查权进行科学控制。在控制的过程中,从提高控制实效、节约司法资源、发挥主体职能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确立检察侦查权控制的三原则,即:全面控制原则、比例性原则和多元控制原则。在控制模式的选择上,一方面要借鉴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有益而可行的经验,在明确外国检察侦查权基本状况的基础之上,探讨国外司法控制和其他控制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我国检察侦查权的特点对控制模式选择的影响,包括侦查主体的特点及影响、案件的特点及影响,侦查活动的特点及影响等。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控制虽然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也不乏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总体说来缺陷明显:一是我国目前的检察侦查权控制方式主要是内部制约而缺少外部控制;二是就内部制约而言,我国的这种制约机制也是不确定、不稳定的制约机制;三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监督机制总体而言监督的手段比较软化,且覆盖的内容不多,不足以达到控权的目的。从实践状况来讲,检察机关对于完善检察侦查权的控制机制进行了丰富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实效,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诉率等指标的数据变化也支持了上述结论;但对比公安机关的案件而言,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和不诉率仍然偏高,有些监督制约方式作用没有得以发挥。在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方面,历年的检察院工作报告体现了推行该制度取得的实效,但通过细致分析,不难发现人民监督员制度仍面临着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双重问题。对于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控制体系的构建,可以针对现实问题,对照三个原则,借鉴有益经验,立足国内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一是建立以上级检察机关为主的控制模式。“上级主控”的原因在于其利于发挥监督职能并实现监督效果,符合我国当前的侦查模式和检察侦查权的特点,并且相对其他控制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改进本级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可以考虑借鉴西方侦查程序和警检关系的有益成分,深化我国的主诉、主办检察官负责制,探讨建立主诉检察官主导侦查自侦案件的模式。三是逐步确立和强化法院的司法控制,但要从当前宪政体制和司法制度出发明确司法控制的两个重点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最后是要充实辩方的诉讼权利,既包括嫌疑人自身的权利,也包括律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