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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行政法学原理和理论体系的任务,就是要抑制行政国家的消极作用,同时有要充分利用行政国家中行政权的积极能动作用,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共利益并发展个体利益(杨建顺教授语)。行政主体是行政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问题,是行政行为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的基础。科学的行政主体理论对于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追求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体利益至关重要。行政主体在西方虽然名称不一,表现形式不同,但却由来已久。其中,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最为完备,而英国、美国等虽没有使用行政主体的概念,却有实定法的规定。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才出现。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权力的归属,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行政法也在努力适应这一变化,行政法学原理和理论体系以及实定法都出现了重大变革。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已经落后于行政法制实践的发展,客观上延缓了行政组织的法治进程,需要检讨和反思。如何在理论上科学界定其法律地位,充实其内涵,以理论指导实践,促进我国相关立法,建立行政主体制度,成为行政法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旨在通过用语义分析、历史探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式对行政主体的概念、功能、理论背景等的分析,进而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论述其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以及制度设定,以期能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一、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理论的出现与其经济发展、社会背景有着密切联系,其基础是公务分权和地方分权,行政主体理论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特征。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曾经对于行政理论体系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很多缺陷。对于行政主体理论,我们不可以轻言放弃,而应当逐步完善,强调建构而非解构。三、未来我国行政主体应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镇自治团体和公务法人,并为社会行政主体的发展留下空间。 全文分为九章,现简述如下: 第一章先是引出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提出的背景、原因和意义,接着分析了中外行政主体概念的涵义,并作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人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在法学发展历史上,主体学说的发展经历了人格理论、法人理论和主体理论三个发展阶段,而不同的主体理论又是与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相联系。行政主体在当今公共行政的背景下有了新的含义。行政主体在我国是理论概念,缺乏实定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西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务分权和地方分权制度,我国在理论上缺乏探讨,实践上已经出现萌芽。行政主体概念与西方国家相比较,有自己的特征。 第二章对于域外行政主体理论(国外包括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并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进行比较。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制度的基础是地方分权、公务分权,并建立了自治型的地方政府和公务法人。由于各国的历史、社会背景不同,各国行政主体制度与理论并不完全相同。随着现代社会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主体制度还在进一步发展。 第三章研究和分析了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主要构成、特征以及存在问题。我国学者在80年代提出了行政主体概念,逐步形成系统理论,并被大多数教科书所采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深受法日等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影响,但是有其形,而不具备其实,也缺乏实定法的规定。仓促提出的行政主体理论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能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实践的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四章探讨了我国行政主体改革的现实基础。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转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性质、职能在发展变革,我国以往形成的行政主体理论遇到了很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经济全球化、民主政治发展等为行政主体改革提供了现实动力。但是由于社会权利机构不合理,公民权利意识差等原因,行政主体改革也存在很多问题。我国行政主体改革途径包括加强行政主体制度和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学习、借鉴西方行政主体制度,积极探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分权等。 第五章分析了地方分权的理论,并提出建立乡镇自治团体的设想。对地方自治的来源进行追溯,并对各种自治学说进行了分析评价。国外地方自治已经实行多年,在世邦化的潮流中又有新的发展。我国也存在普通地方自治(本文不讨论民族自治问题),并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取得了可贵的实践。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方自治肯定会得到加强,可行的做法是在乡镇一级实行自治,建立乡镇地方团体。 第六章分析了公务分权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建立公务法人的设想。公务分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建立公务法人是公务分权的结果。国外的公务分权已经实行多年,建立了公务法人、公立法人等组织。我国存在庞大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正在面临改革,其出路就在于建立公务法人,行使独立的行政管理权,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章则对非政府组织的构成、作用做了深入研究,认为我国近期还难以建立社会行政主体,但是应当预留其发展空间。非政府组织是从事社会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生产与服务的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社会组织。本章介绍了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分析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并深入分析了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我国非政府组织承接行政分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作出论述。 第八章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完整构想。本章论述了行政主体制度的基础是分权制,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主体制度的主要原则是行政主体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并对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设定作出了具体设想,建立四类行政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镇自治团体、公务法人,并积极鼓励、扶持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为社会行政主体预留发展空间。 第九章就行政主体理论带来的行政应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统一行政应诉制度的设想。由确定行政诉讼被告而产生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沦存在先天不足,并妨碍了行政诉讼,因此应当适时建立统一行政诉讼制度。本章分析了西方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论述了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对于行政诉讼的影响,提出了建立统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结语部分通过对行政主体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分析,重申行政主体对于行政法体系的重要意义,强调完善行政主体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方法论的创新。行政主体并非单纯的行政法问题,而是涉及到行政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本文综合运用上述学科原理,并运用语义分析、历史探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式对行政主体的概念、功能、理论背景等的分析,并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完整设想。二、对于地方分权的分析。地方分权的关键在与地方自治,本文结合我国基层自治的实际,提出建立乡镇地方团体的设想。三、对于公务分权的分析。公务分权是行政分权的重要方式,公务法人的建立是公务分权的重要体现。公务法人具有灵活、独立的特点,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的不足。我国存在庞大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改革是举国关注的大事。本文通过对事业单位的具体分析,提出建立公务法人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出路,并设计出改革的途径。四、提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制度的构想。未来我国主体应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镇自治团体、公务法人,并为社会行政主体的建立预留空间。五、为适应行政应诉需要的行政主体理论在实践中,也影响了行政应诉,并产生了一些问题,为了提高行政应诉的效率,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建立统一行政应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