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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需要多样化的就业形式来实现稳就业的宏观经济目标。在就业形式上,自我雇佣作为创业的初始形态,其开展更贴合普通劳动者的现实状态,并且自我雇佣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和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根据微观调查数据,进城农民工中有相当比例从事自我雇佣,城镇居民中也有一定的比例选择自我雇佣。不过,自我雇佣在这两类人群中的分布并不平均,并且对他们而言,进入自我雇佣的选择机制和收入回报也不尽相同。随着劳动力从农村到城镇的单向流动,户籍制度影响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扩散形成城镇中的“新二元结构”。进城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和财富积累落后于城镇居民,又受到以户籍为主的种种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择业和收入表现上和城镇居民差别很大。这种差别在自我雇佣上是否有体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差异性表现及原因是什么并不明确。本文基于户籍分割视角研究城镇自我雇佣的发生和收入回报效应,通过对比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在自我雇佣行为上的选择机制及对收入的影响,以深入解答上述问题,丰富对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自我雇佣发生机制及影响效应的理论认识。本研究选取最新一期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5调查数据,采用二值选择模型和分位数回归对自我雇佣选择及其对收入回报影响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第一,在控制人力资本、社会关系网络、家庭财富和人口学变量等因素后,户籍变量(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对是否进入自我雇佣仍具有显著影响。具体表现为,相比城镇居民,进城农民工会更多地选择自我雇佣,但仅限于低水平自我雇佣。第二,就自我雇佣的关键影响因素而言,进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也有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人力资本、社会关系网络、家庭财富、人口学变量及父辈自雇经历对于城镇居民的自我雇佣选择具有显著影响,而进城农民工则只受到社会关系网络中的邻居关系和父辈自雇经历的显著影响。第三,在对收入影响方面,自我雇佣在各收入分位数水平下对收入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第四,将样本按户籍区分后进行分位数回归,结果显示自我雇佣对进城农民工收入的正向作用从50%收入分位数以上才开始显著,而对于城镇户籍群体则在所有分位数水平下都显著为正。这意味着自我雇佣对于低收入农民工没有脱贫的作用,只能帮助中高收入农民工实现收入提升;而自我雇佣则对城镇居民具有全局的收入促进作用。概括而言,本研究超越了前人研究中将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的自我雇佣行为割裂开来的局限性视角,丰富了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自我雇佣研究。实证结论可为相关部门在制定就业引导和创业激励政策时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如区分进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的不同身份给予相对应的政策。同时本研究也为进城农民工的城镇化提供一定的启示,如只有恰当的自我雇佣行为才能促进进城农民工的收入追赶,并且促进其在当地的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