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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女性犯罪,是指秦汉时期,女性作为犯罪主体所实施的触犯当时刑律,危害社会及国家因而受到相应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认为,家庭是秦汉尤其汉代女性的主要生活空间,因此所探讨的犯罪常局限在家庭内部,在犯罪问题上欠缺将女性作为主体对象的研究,进而缺乏对这一时期女性犯罪的各种类型综合系统的分析。此外,以往研究多将视线集中于秦汉女性犯罪后的刑名、刑期,较少关注秦汉政府对这些犯罪女性的其他管理规定,如刑具、监狱、实际劳役、赎免等。本文即尝试探讨上述问题,以期对秦汉妇女史做一些有益补充。首先,本文考察了秦汉女性犯罪的各种类型及处罚。秦汉女性,有普通犯罪、特别犯罪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普通犯罪,指秦汉时女性作为与男性等同的个体所犯之罪,有民间、宫廷两大犯罪区域。秦汉女性在民间,有毒言、逃亡、盗(匿盗)、擅杀子、伤人殴人、(谋)杀人、悍、不孝、诬告、诈骗、行贿、诈伪、谋反、妖言、巫蛊等多种罪名。宫廷女性犯罪,主要指秦、两汉时期中央及诸侯国后宫里有较高身份地位及权力的女性所犯之罪,有巫蛊祝诅、失德失序、(谋)杀人、谋反、左道、不孝等。特别犯罪,是指这一时期基于其为女性所犯之罪,包括亡为人妻、和奸两种。在归纳秦汉女性的各种犯罪类型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导致当时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除个人原因外,秦汉女性犯罪更多的是由于当时医疗条件、生存现实、社会观念及社会风气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犯罪类型多样、空间广阔、作案独立性强是这一时期女性犯罪非常明显的特征。这些特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秦汉女性参与社会,超脱家庭限制的倾向以及鲜明独特的个性。最后,本文探讨了秦汉对女性刑徒的相关管理。当时,已经出现了专门用于女性的刑名。刑具及监狱方面,则没有明显的性别特征。女性一旦犯罪,必须被强制穿囚服、戴刑具。后宫犯罪的女性,还会被送往永巷、掖庭狱及暴室狱。另外,秦汉统治者对于徒刑女犯、迁刑女犯,都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秦汉也制定了一系列体恤犯罪女性,允许其通过赎免减轻或免于刑罚的规定。不过,由于限制较多,条件苛刻,这些犯罪女性的刑徒生活,仍旧是艰难困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