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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道路网络建设越来越发达,各种车辆的拥有率也逐步升高,且增速明显。然而,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却未见增强,法律法规方面也未见根本性完善。由此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受害人陷入身心双重痛苦的局面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由我国《刑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交通肇事罪规制体系尚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特别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现象的处理更是在司法实务中处处碰壁。本文即在此背景之下,展开对交通肇事罪之逃逸相关问题的研究,以期对改进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有所助益。论文的导言部分,主要对我国现行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制体系进行统领式的介绍。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约28000字,其中脚注约1200字。第一部分着重对交通肇事罪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逃逸”行为进行梳理,从三个处于不同法律文本中的“逃逸”及其功能之间存在的矛盾入手,寻找解读《刑法》条文中的“逃逸”一词的内涵。其中,论述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能否决定交通肇事罪的出入罪判断,以及责任推定规则是否合理;并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分解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和“不实施救助”这两个行为,解决了重复评价问题,彰显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注和关怀。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救助行为的义务来源以及其行为性质。救助行为应当属于不作为,且属于纯正的不作为。而作为的义务来源则是先前的肇事行为。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由于法律条文中“逃逸”的涵义备受争议,自首的认定也因此无一定论。本文在对《刑法》中的逃逸行为进行重新解读的基础之上,再来审视自首认定的问题,变得简单明了。交通肇事罪不仅存在基本犯的自首也存在加重犯的自首,自首本身应严格遵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这两大条件来认定。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从主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和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三个方面分别厘清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情形。第五部分从罪数理论的角度对交通肇事罪整体重新进行了构建。删除了原罪刑设置中的第二档法定刑,将第三档法定刑作为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不救助伤者罪的结合犯。